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
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国卫指导发〔2014〕1号
本文源自天峨县人民政府官网:
http://www.gxhcte.gov.cn/Item/Show.asp?d=3518&m=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稳妥扎实有序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
《意见》明确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法步骤和工作要求,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向。《意见》指出,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压力长期存在,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稳定和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队伍,严格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决议》提出,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宪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依法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意见》和《决议》的精神实质,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总体稳定、城乡统筹、分类指导、协调发展的原则,稳妥扎实有序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
二、科学制订方案
要准确把握本省(区、市)人口发展形势、生育水平状况,摸清单独夫妇及其生育子女的底数,预测未来一个时期单独夫妇再生育的趋势,系统评估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和政策实施可能出现的风险,科学制订单独两孩政策实施方案。党政重视、机构改革基本到位、低生育水平长期稳定、基层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等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省(区、市),可先行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条件暂不成熟的省(区、市),要进一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启动实施。
三、落实备案制度
根据中央要求,各省(区、市)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方案要向我委备案。备案制度是保证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的重要环节。实施方案以及人口形势报告、配套政策措施、风险防控预案等相关材料,经党委、政府审议同意后,由省级政府报送我委。我委将组织审核,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实地评估,原则上在2个月内提出审核意见。各省(区、市)要按照我委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提请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修订地方性法规或作出规定,依法启动实施。
四、抓好政策衔接
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加强优质服务
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和政策实施后群众需求的变化,加快推进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产科儿科医疗资源,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普及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做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期保健、助产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加强高龄人群再生育咨询、指导和服务。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合理配置教育、文化、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深入贯彻我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完善和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进一步简化再生育审批程序,精简所需材料,方便群众办事。
六、夯实基层基础
必须巩固和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在机构改革中,要充分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要按照常住人口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配齐配强村(居)计划生育专干,落实合理的工资和待遇,保证基层任务和职责明确,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农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动员广大会员带头学习、宣传、落实好政策,参与修订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七、加强风险防控
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出生堆积、放松管理等风险。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快实现县乡级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协调建立婚姻、户籍、社保、教育、流动迁移等人口基础信息的跨部门交换机制。坚持和完善办事采集、服务采集等方式,核实出生人口信息,提高数据质量。建立完善再生育审批报告制度、出生人口信息报告制度。科学划定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多孩率等预警线,制订有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把握工作态势,及时解决问题,防止生育水平出现大的波动。
八、做好宣传引导
坚持正面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大力宣传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大力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充分肯定广大人民群众作出的重大贡献,充分肯定各级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的艰苦努力。讲清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重要意义,讲清楚政策适用对象和有关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生育观念,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做好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群众的说服解释工作。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旗帜鲜明地反对攻击计划生育的错误言论,防止负面炒作。
九、强化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和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领导,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研究制订配套的政策措施,坚持行之有效的工作思路和办法,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落实信访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制,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避免出现集体访、越级访、进京访。科学编制年度人口计划,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考核评估,对工作严重滑坡、生育失控的,实行“一票否决”。
各省(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意见》、《决议》的情况向我委报告。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心若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