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郭冰清 最后修改人:郭冰清 更新时间:2017-12-04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

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本文源自国家卫计委法制司官网:

http://www.nhfpc.gov.cn/fzs/s3577/201312/ef92cb05dee341a18fff7b3e00eb1156.s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行为,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根据当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特点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委对原卫生部于2007年1月19日印发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docx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3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心若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