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
医疗救助的意见
民发〔2013〕21号
本文源自广东省卫计委体制改革处官网:
http://www.gdwst.gov.cn/a/ygzcxx/201403271150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当前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减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医疗负担,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工作目标。在艾滋病高流行地区探索开展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并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救助流程,加强部门衔接,切实做好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医疗救助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是指发生《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见附件)所列病种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负责诊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艾滋病诊断证明、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证明材料,认真核对对象身份,及时进行诊治。
(二)科学制定救助方案。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在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报销后,剩余自负部分通过医疗救助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根据当地医疗救助资金规模、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数量和医疗需求等因素,科学制定救助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救助标准。各地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救助方式,既可按比例给予救助,也可实行单病种定额救助或限额救助。救助方案不设定医疗救助起付线。
(三)合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各地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数量、分布和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服务能力等,按照方便就医、保证质量的要求,在艾滋病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中,合理选择诊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临床路径、诊疗指南、操作规范等,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进行诊疗。要规范诊疗服务行为,优化服务环境,改善服务态度,加强质量管理,将医疗费用支出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有关信息的专项归档管理,并注意保护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隐私。
(四)建立规范的救助流程。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应建立规范的就诊、转诊、救助程序。各地要建立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定期结算制度。对于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治疗费用,民政部门应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清单等材料,按照救助方案规定,及时结算费用。要继续大力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之间的无缝对接,方便病人就医和结算。要建立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就医转诊制度,实行双向转诊。对于按规范程序转诊至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或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加强制度衔接。各地要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四免一关怀”政策,加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之间协同互补,形成有机配合。开展提高农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的地区,要分别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将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纳入保障范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是加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应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各地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日常沟通协商机制,就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共同制定实施方案。
(二)拓展资金渠道。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医疗救助所需资金在当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统筹安排。地方各级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充分考虑包括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各项大病保障的资金需求,统筹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地方已设立的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救治专项基金,可以单独核算,也可以划转到医疗救助基金统筹使用。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积极参与医疗救助。要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努力提高救助能力,共同解决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的医疗负担问题。
(三)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要牵头制定救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研究制定救助流程,切实减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医疗负担。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资金,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要切实做好艾滋病初筛检测和机会性感染病人的身份核定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诊疗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定落实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四)加强总结宣传。要认真总结对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人实施医疗救助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进一步健全完善救助工作机制的办法措施。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属了解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医疗救助相关政策,并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2013年1月 日
附件:
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病种名录
1. 感染性发热
2. 单纯疱疹,带状疱疹
3. 感染性腹泻
4. 口腔/食道念珠菌病
5. 结核病,播散性非结核分枝杆菌病
6. 败血症
7. 细菌性肺炎
8. 肺孢子虫肺炎
9. 马尔尼菲青霉菌感染
10.巨细胞病毒性视网膜炎
11.脑弓形虫病
12.隐球菌性脑膜炎
(责任编辑:心若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