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郭冰清 最后修改人:郭冰清 更新时间:2018-01-16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94号

来源:人社部官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办法》(人社部发〔2015〕80号)要求,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我们制定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本地流动就业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服务能力,细化完善《规程》。有关情况请及时向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报告。

 

       附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docx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6月22日

(责任编辑:心若冰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