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郭冰清 最后修改人:郭冰清 更新时间:2017-12-06
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
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191号
本文源自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官网:
http://www.waizi.org.cn/law/1164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务局:
现将《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docx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 生 部
财 政 部
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心若冰清)